彭俊良:反腐别忽视“立法腐败”

2013年07月15日07:18  环球时报

  彭俊良

  近期许多腐败分子受到严惩。在反腐高压的情况下,腐败现象仍滋生不断。其中有一种腐败现象可能容易被人忽视,那就是本文要探讨的立法腐败问题。所谓立法腐败是指立法者中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手中制定法律、政策或规则的权力,在制定法律、政策或规则(以下统称立法)的过程中,将单纯或主要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订入其中,从而使腐败制度化、合法化、公开化,名正言顺地为自己攫取不当利益的行为。

  这类腐败者身份具有特定性,只有掌握了制订法律或规则权力的人(以下统称立法者)才会有腐败的机会。其他不掌握立法权的人,通常是没有机会腐败的。当然这些人仍可通过对立法者施加某种不正当的影响,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与制度。只要将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塞入其中,那么,就可以为自己将来源源不断地获利奠定“坚实”基础。这种腐败行为具有隐秘性,可以逃脱人们的监督与指责,神不知鬼不觉地捞取各种好处。

  甚至可以说这类腐败行为实际上是在阳光下进行的。就如同在光天化日之下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,而受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利益受损浑然不知。而且此类腐败行为具有合法外衣,因为腐败是通过制度而产生的。

  立法腐败具有比其他形式的腐败更大的社会危害性,难以对腐败者进行必要的惩治。因为对这些人的惩治,就意味着对某项现行制度的否定。利用制度漏洞,致使腐败日常化、常态化,进而成为一种社会文化。当某项制度成为培育腐败的温床和根源,必然会动摇人们对制度的信仰。

  遏制立法腐败的最好方法就是“阳光立法”。立法腐败也是一种权力腐败。因此,要通过对权力的约束与限制来防止腐败的滋生。通常我们可以采取并强化以下具体措施:

  第一,公开立法,包括提议、审议过程、草案、意见、立法理由、法条依据、法案等全部公开。第二,民众参与,参与的方式包括提供草案、提出修改意见、旁听审议等。第三,舆论监督,包括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制定规则的监督、新闻媒体监督与社会监督。第四,第三者立法,改变过去长期以来部门立法的游戏规则,力争更多地让专家来负责起草法案。▲(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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